2012年11月1日起,天津市首部环境教育法规《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条例》要求,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将环境教育内容纳入教学计划,结合教学实际落实师资和教学内容,并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参加环境教育实践活动,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小学、中学每学年安排的环境教育课时不得少于4课时。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应当通过开设环境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进行环境教育,并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学生的环境素养和环境知识技能。幼儿园的环境教育应当结合幼儿特点,采取适宜的活动方式,培养幼儿环境保护意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教育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纳入国家和本市排放污染物重点监控的企业,其负责人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环境保护设施操作人员,每年接受环境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被依法处罚的环境违法企业,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接受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不少于24学时的环境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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