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代表”维权措施引热议 儿童维权是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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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记者从河北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获悉,为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河北省政府颁布的《河北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其中明确提出,儿童有权对影响儿童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决定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要吸收儿童代表参与,听取儿童意见。

维权

正方:童心上通下达 堪称有益尝试

涉及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要听取儿童代表意见,开辟了一个能够让孩子们展露心声、发表意见、提出要求的机会和窗口,也让社会、学校和家长听到孩子们的想法和呼声。从这一点来看,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不仅是大人们的事情,同样也是孩子们的事情,社会、学校和家长与孩子是一对相互平等的主体,在涉及孩子们自己的事情上,往往孩子们是最有发言权的,他们的意见也最能击中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之中存在的时弊。

只有大人们为他们创造一个平等而能畅所欲言的表达环境,从孩子们的意见中寻找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带来的规律性的东西,并通过深入仔细地研究、探讨,形成社会、学校和家长与孩子们心理沟通与表达上互动的机制。毫无疑问,经孩子们“审定”的教育事项肯定能受到孩子们的欢迎与喜欢。在实施未成年人教育的方法和策略上也才更具针对性和科学性。

今天的孩子们自主意识超过了他们的父辈,他们对社会生活中许多社会问题和现象常常有着自己的看法,在涉及到自身利益的问题上,他们有着自己的想法和要求,可长久以来没有一种制度性的安排让他们有表达的机会,而 “决定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要听取儿童代表意见,”让童心所想、童心所盼、童心所愿能够上通下达,则是对孩子们参政议政能力从小培养的一种有益尝试,对培养孩子们主人翁意识也将大有益处。(锦绣文)

评判涉童重大事项 不能没有童音

一些我们成年人看来是必须实施的关爱和呵护行为,没准却是侵害未成年人童趣童乐意味的行为,因为一些在成年人看来无所谓和无足轻重、忽略不计的行为,对于孩子们而言,没准却是一个充满乐趣和体现成长快乐的行为。我们看起来充满着爱与关怀的干预,对于孩子们而言,却极有可能是一种粗暴的行为干涉和快乐剥夺;没准却是一个枯燥无味、过分重效果而忽视孩子们接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的粗暴干涉。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每个家长都希望能通过创造条件、提供机会等方式,让孩子有更好的学习成长环境,但在这种思维下产生的诸如培训班、辅导班、奥赛班等,真的能得到孩子们的喜欢和接受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其实,现实中像类似的成年人关爱和呵护一头热,但孩子们却不买账的现象几乎是屡见不鲜,而这恰恰是现实中“涉童”行为的一个缩影和极致表现,那就是成人一味地施与而忽视了未成年人的内心感受和成长主体权益,这也是导致我们看起来很美的爱与呵护往往难以得到孩子们认可和接受,实施效果也难以理想的根源。

对未成年人的爱与呵护是必须的,但这种爱与呵护的实现必须建立在对未成年人这个个体权益的尊重以及服务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的前提之下。如果忽视了这一点,那么这种爱与呵护只能是成人的主动给予而不是孩子们的主动接受,如果关爱和呵护成为被动接受、内心不愿意从之的行为,其行为效果以及对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的效果可窥一斑,确实难以理想。所以,在对孩子给予爱和呵护的同时,更应该尊重其成长的权益和成长的需求,应该成为我们给予关爱与呵护的前提和基础性原则。而这一点的内涵,对于“涉童”政策而言,根本就是是否能充分听取“童音童语”,这不仅是一种尊重,更是一种充满着科学的教育引导思维的更全面的爱与呵护。

反方有效表达欠缺 还需借助外力

应当说,河北省提出“儿童代表”维权措施颇具新意。但笔者认为,这一举措在尊重儿童主体地位的同时,实际执行的成效还有待进一步观察。比如,儿童代表如何产生,会不会变成大人们指定的“代表”;儿童代表如何发出群体声音,进而维护整体利益等等。这些问题不仅难以解决,在实际生活中也缺乏应有的操作性。

众所周知,对儿童权利的侵害往往产生于家庭内部,发生在家长身上。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这类侵权案件是“告诉才处理”。尽管《婚姻法》规定,当出现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况时,“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但由于施暴者往往是孩子的父母,他们是孩子生活上的依靠和精神上的寄托,未成年的孩子作为受害人很难主动去寻找家庭以外的人对自己实施保护。因此,许多家庭暴力问题难以被发现,社会干预便无从谈起。从这个角度看,修改完善现行儿童保护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

儿童天然缺乏自己权益保护的代言能力,无法对自己的权益诉求进行有效表达,更何况通过“儿童代表”来表达和维权。因此,在完善立法的同时,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必须借助外力,最为重要的是建立和完善儿童权益的保护网络。在发现机制方面,应当赋予基层组织更多的职责,居委会、村委会等应当定期主动走访家庭,及时了解和发现存在的问题,从而阻止和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在畅通举报方面,规定教师、医生、邻居等直接接触儿童的人员,发现儿童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时负有举报义务,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监护人的作用;在完善机构方面,可以从国家层面考虑成立“儿童福利局”等专门机构,与公安、司法、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接受侵害儿童权益行为的咨询、投诉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为广大儿童提供切实可行的帮助。(徐娟)

建议尊儿童为主体 政府应带好头

这项新措施体现了政府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新进步,也让人们进一步坚定了构建民主型政府的希望与信心。这一示范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在意外伤害、家庭侵害、学校侵害、社会侵害等行为日渐成为侵害儿童基本权利的常见来源,儿童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的背景下,省政府带头把儿童当作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来充分尊重,既校正了儿童权利保护的基点,也抬高了这项工作的起点,无疑会有力促进全省儿童基本权利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

尽管在儿童年龄段的界定上法律和社会共识存在差异,但有一点必须是完全一致的,即儿童和成人同样是人,他们应同样受到社会普遍尊重和法律的平等保护。

对于儿童在国家和民族发展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人人心知肚明,这里自不必赘言。我们也应当承认,中国在儿童基本权利保护工作上所取得的积极进步和巨大成就。目前,“保护儿童”的口号日益深入人心,但具体到对保护儿童什么以及怎样保护儿童,我们还缺少明确的认识和具体的行动,结果常常无意识地造成对儿童权利的忽略和侵犯。如今儿童所面临的意外伤害、家庭侵害、学校侵害、社会侵害现状也不容低估。例如:来自学习成绩差异上的歧视、城乡差别上的歧视、容貌形体差异上的歧视、家庭贫富差别上的歧视以及家长和学校对孩子的过度保护,都严重困扰着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剖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儿童自身所拥有的“独立成熟的权利主体”不受尊重,思想认识缺位。

三言两语

●自尊与自信构成了一个人走向成功的两大基石。教育实践证明,孩子只有在尊重的环境中体会到尊重,才能学会尊重和自尊。河北这种做法就是体现了对孩子的尊重。

梁格亮

●当人们都在想方设法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但当涉及儿童重大事项,人们更多是从大人的心理和想法去设计保护、促进未成年人成长的条件和方案,却很少听取那些被保护的孩子是怎么想的。

薛伟

●成人与孩童,关注者与被关注者之间,有着很大的差距与隔阂。

方向

●大人们总喜欢把自己设计的方案和要求强加到孩子们头上,也不管他们愿意不愿意、高兴不高兴、欢迎不欢迎。

刘洪

●法律应当主动介入侵犯儿童权益的案件,这才是当务之急。

兰格琛

●校车事件及其条例,还有教育医疗等直接涉童吧?如何听取意见?

李萧然

●儿童代表必须五道杠以上。

王天一

●有点搞笑。儿童的意见不就是老师意见的复制版吗?出这个主意的人是在愚弄人吧?

来源:58天津家教网(www.58tjj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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